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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外商投资举办的到位外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项目,除根据(二)、(三)、(四)项的规定,享受相应政策外,从投产运行之日起,3年内按企业缴纳新增增值税的12.5%给予补助。 六、外商投资企业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,除支付征地费、补偿费和出让金中应上缴国家、省、市的部分外,地方留成部分一律免交。 七、外商投资企业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,租期可达30年,重大项目可放宽至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,并可缓交前3年的土地租金。 八、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或高科技项目,需新增用地的可根据投资者需求,经协商给予特殊优惠。 九、外商投资企业开发土地从事种植业、林果业、畜牧业、水产养殖业的,享受下列农业用地优惠政策: (1)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30年,最高可达50年。 (2)租赁荒山的,5年内免收租金;中方以荒地入股,5年内不参与分红。 十、在我镇境内投资、贸易的外商以及外商投资企业聘用的外籍管理人员,凭有效证件,在购置物业、子女入学等方面,享有我镇居民同等待遇。 十一、在我镇境内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,对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缴国家、省、市的部分外,地方留成部分一律免交。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费用。 十二、凡来我镇投资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,只要不违法、不违纪,一切外地可以利用的优惠政策都可以借鉴。企业内的生产、经营由企业自主;企业外的环境由政府负责,实行一站式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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